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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 第40條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 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甲種旅行業、乙種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不得將其招攬文件置於其他旅行業,委託該其他旅行業代為銷售、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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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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