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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旅行業以商標招攬旅客,應由該旅行業依法申請商標註冊,報請交通部觀光署備查。但仍應以本公司名義簽訂旅遊契約。 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之商標,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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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