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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旅行業以所屬或透過其他網路平臺、行動應用程式(APP)、其他電子方式經營旅行業務者,應於其頁面及介面揭露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 二、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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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