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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經營旅行業,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全體籌設人名冊。 三、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四、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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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