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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註冊,屆期即廢止籌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註冊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 前項申請,經核准並發給旅行業執照賦予註冊編號,始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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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