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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應妥慎保管其各項證照,並於辦妥手續後即將證件交還旅客。 前項證照如有遺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察機關或交通部觀光署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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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