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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8條

旅行業繳納之保證金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後,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金額繳足保證金,並改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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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