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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 一、分公司設立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公司章程。 四、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五、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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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