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旅館業管理規則 › 第29條

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得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旅館之建築管理與防火避難設施及防空避難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營業衛生、安全防護,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實施檢查;經檢查有不合規定事項時,並由各有關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 前二項之檢查業務,得聯合辦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8-2條看 旅館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