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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主管機關人員對於旅館業之經營管理、營業設施進行檢查時,應出示公務身分證明文件,並說明實施之內容。 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檢查,並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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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