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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條

為使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納入檢查管理,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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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