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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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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施行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三、國家標準或危險性機械及設備法規規範相關構造規格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國外檢查標準前,已設置且目前未經檢查合格者。 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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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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