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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11條

事業單位申請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時,應填具檢查申請書(附表二)及明細表,並檢附下列書件: 一、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 二、熔接部之機械試驗結果。 三、必要之非破壞試驗結果。 四、安全閥構造圖及必要吹洩量計算書。 五、設備設置場所及其周圍狀況圖。 六、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設置時間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明細表,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所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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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