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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4條

旱災災害救助對象如下: 一、農田受災致無法耕種,且須翻耕整地者。 二、魚塭受災致無法養殖,且須整池改善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農田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為農牧用地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二、都市土地劃定為保護區或農業區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三、國家公園土地為依有關法令勘定現供農作使用之土地。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魚塭,指依有關法令辦理登記或核准之陸上魚塭,並向縣(市)政府申報當季水產養殖物資料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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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