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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10條

明火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明火表演場所名稱、地址。 二、管理權人、防火管理人及其聯絡方式。 三、許可表演期間、表演區域。 前項許可書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表演活動十五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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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