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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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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受理明火表演申請,除採書面審核外,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單位,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實地勘查,該表演場所之管理權人,應派員說明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 主管機關於許可後,得派員進行抽查本辦法
第六條
至
第八條
、
第十條
至
第十二條
規定之內容及現場督導相關防火安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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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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