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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4條

明陽中學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三組辦事。 二、訓導處,分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 四、總務處,分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 明陽中學得設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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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