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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陽中學辦事細則 第7條

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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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