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 第11條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1條

各小組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