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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與作業辦法 第12條

各小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派副召集人 代理之。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得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第一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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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