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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按月申報之內容如下: 一、再利用工廠基本資料。 二、易燃性廢棄物種類。 三、易燃性廢棄物收受數量。 四、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量。 五、易燃性廢棄物儲存量。 前項申報格式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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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