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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設施操作許可證申請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四條之規定,經審查符合本辦法、噪音管制標準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公告者,核發設施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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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