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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 第8條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8條
公私場所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公私場所名稱及地址。 (二)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或操作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操作許可內容: (一)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二)設施之設置位置。 (三)設施所在地之噪音管制區類別及標準。 (四)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 (五)許可之設施操作時間、操作條件、維護計畫及操作維修紀錄。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操作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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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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