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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普通航空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與其他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聯營及代理等契約之締結、變更或終止。 二、航務及機務基地或主要裝備之變更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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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