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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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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普通航空業之公司名稱、組織、代表人、資本額有變更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地址變更或設立分公司應於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 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檢附換證費申請換發普通航空業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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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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