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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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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普通航空業應將下列表報按期檢送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作業狀況及運量統計資料(如附件八至附件十)。 二、第二季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執行情形。 四、航務情況報表。 五、機務情況報表暨飛安情況資料表。 六、股本百分之三以上股票持有者。 普通航空業應按期依民航局公告格式,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提報財務監理資料民航局於必要時,並得檢查其營運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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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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