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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普通航空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普通航空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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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