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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普通航空業申請籌設時,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不予許可籌設: 一、經營項目,未能配合社會發展及適應實際需要。 二、航空站或飛行場設施無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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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