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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第7條

普通航空業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千萬元,其營業項目包括商務專機者,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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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