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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之開發資金,得由申請人擬具計畫報經經濟部同意,洽請 金融機構提供貸款。 前項貸款所需資金,原則由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中長期資金提供百分之 六十、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百分之十五及經濟部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提供 百分之二十五;其貸款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五,貸款額度不超過 預估開發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貸款年期依其開發規模訂定,包含寬限期 最長不超過七年。 第一項之申請人為工業主管機關者,得由其受託開發單位申辦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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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