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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應設置管理機構: 前項管理機構得洽請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融、警察或其他公務機關 設置聯合服務中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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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