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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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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或興辦工業人經核准開發智慧型工業園區後, 於興建期間,經濟部得隨時派人查核,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管 嚴重違失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經濟部得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 效者,應終止並追繳依本辦法給予之各項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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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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