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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投資開發智慧型工業園區之各級工業主管機關、公民營 事業、土地所有權人及興辦工業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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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