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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智慧型工業園區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後,申請人應擬具開發計畫書 、事業計畫書並連同工業園區地籍圖、綱要規劃圖及土地清冊等各七份報 經濟部核准開發。 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園區之位置、面積、交通狀況、水電供應及附近勞動力、資源等分布 情形。 二、國區之性質及預定引進工業之種類。 三、土地使用計畫。 四、公共、公用及共同設施內容。 五、土地及處理辦法。 六、財務計畫 (包括開發資金來源、運用、償還及成本估計等) 。 七、需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及政府經營之公用事業協助、配合之必要 事項。 八、開發進度 (包括開始、完成時間及分月進度表) 。 智慧型工業園區經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後,申請人應檢具第一 項之文件報經濟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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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