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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型工業園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編定智慧型工業園區所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 影響評估報告書所需費用,得由申請人報請經濟部同意,洽請工業區開發 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提供無息貸款,並納入園區開發成本。 前項貸款應於貸款日起二年內償還,必要時得報請經濟部同意展延一年。 其貸款所需手續費,由申請人負擔,並得納入開發成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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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