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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一句話看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範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之費用徵收標準,以確保訴訟及執行程序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2-30・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非訟事件法第十九條及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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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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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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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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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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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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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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