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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第4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第二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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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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