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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3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點臨時開庭。 前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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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