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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1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12條
第 二 章 院長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得視該法院及其分院事務之增減及業務之需要,擬具年度概算,報請司法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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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的其他條文
第7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第8條
院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其處理院內事務得發布命令。
第9條
下列事項由院長處理或核定之:一、年度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及考核。二、公設辯護人辯護書類之核…
第10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對於該法院及其分院民、刑事案件、行政訴訟、強制執行、非訟事件及其他法律…
第11條
有關行政事務之處理或法律見解之溝通,院長為徵詢意見,得召集有關職員舉行會議。
第13條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資深庭長或院長指定之庭長代行其職務,並陳報司法院。
第14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從事研究、設計、審核等事項。
← 第11條
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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