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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 依法令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定專人或專庭處理之。但事務較簡者,得指定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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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