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26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第 四 章 專業法庭
專業法庭置庭長,綜理全庭行政事務,並置法官、書記官及其他必要人員。
AI 白話解釋

「專業法庭」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於必要時得設專庭。依法令應由智慧財產法庭、商業法庭處理之專業案件,得指…第27條第三章之規定於專業法庭準用之。
← 第25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