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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0條

第 六 章 公設辯護人室
公設辯護案件,應依次序輪分辦理。
AI 白話解釋

「公設辯護人室」的其他條文

第38條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第39條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第41條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辯論終結翌日前送院長核閱。第42條法院應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等事項。第43條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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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