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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42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42條
第 六 章 公設辯護人室
法院應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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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室」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
第39條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第40條
公設辯護案件,應依次序輪分辦理。
第41條
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應於辯論終結翌日前送院長核閱。
第43條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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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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