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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92條

第 十四 章 附則
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決定。 前項授權由分層負責明細表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並陳報司法院核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得自行訂定辦事要點,並陳報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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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3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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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