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 第93條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第93條

第 十四 章 附則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92條各單位承辦文稿除本規程另有規定外,應逐級核轉送陳院長核定。但一般例行文稿,得依其性質逐級授權…
← 第92條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