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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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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