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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所定直接保護方式如下: 一、受保護人確需收容者,得暫時收容於更生保護會設置之收容機構,施予教導或從事各種生產事業及技藝訓練。 二、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有工作能力之受保護人,得視其人數多寡,與有關機關、團體合作辦理短期技藝訓練或轉介參加職業訓練。 三、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對衰老、疾病或身心障礙之受保護人,得轉介收容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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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