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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對受保護人停止保護時,其為受保護管束之人者,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通知指揮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官及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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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