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替代役實施條例 › 第2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區之兵役及替代役有關事務。 內政部役政署、地區役政檢訓中心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受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