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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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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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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3條
看 替代役實施條例 全文
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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